本报讯1999年3月28日,上海申花队与吉林敖东队在上海虹口足球场举行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第二轮比赛中,个别运动员、教练员出现了不道德的违规违纪行为,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当日比赛监督、主值裁判的报告,认真分析研究,在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依照《中国足协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》的有关章节,纪律委员会做出如下决定:
一、吉林敖东队主教练高晖在裁判判为进球无效时,跑入场地,指责助理裁判,按照《中国足协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》第二章第四节中的第十七条,对于高晖这种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处以口头警告。
二、上海申花队18号队员朱琪用双手猛推敖东队15号金青的侵犯行为,依照《中国足协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》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三条,对朱琪处以停赛2场并罚款3000元。
三、上海申花队5号队员朱利奥在部分队员行为过急的劝阻中,用头猛击敖东队6号队员王海波的侵犯行为,依照《中国足协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》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三条,对于朱利奥处以停赛2场并罚款3000元。
四、吉林敖东队高仲勋在劝阻中见同队队员6号王海波鼻子被上海申花队5号朱利奥用头撞破后,用左手推搡朱利奥面部的侵犯行为,依照《中国足协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》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三条,对高仲勋处以停赛2场并罚款3000元。
违规违纪处罚自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之日起,即生效。罚款由俱乐部收缴,并应在处罚生效后30日内寄交中国足球协会指定银行帐号,逾期不缴纳的,处加倍罚款,并处禁赛。